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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民间借贷公司的合约中涉及到的服务费与前期咨询费等应当算作什么名义下的费用?

关于与民间借贷公司的合约中涉及到的服务费与前期咨询费等应当算作什么名义下的费用? 在一份已经签署并且尚未超过合约协议有效期的一份合同(现在都不知道这么一份文件应该算作合同还是协议)里提及到了前期咨询费与服务费两种费用名称,根据协议体现,这两种费用是除去放款金额与利息之外的费用,其合计占放款金额的50%以上。
根据我个人目前了解到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放款的金额为准,还款金额应当是实际放款金额与其最高不超24%的比例利息的合计金额。
但我个人与北京宜信公司签署了一份目前看似很明确但又很不清楚的一份协议。或者叫做借款合同。
该文件中约定,借款成本为77519.39元。其中预先从这笔钱里要扣走一项名为前期咨询费的费用,金额为一万余元。以及另一项名为服务费的费用,金额为一万六千余元,和一项名为意外保险的费用,金额为四百余元。剩下的伍万元整为实际放款金额。这四项费用里,只有伍万元整是实际收到的金额,另外的咨询费、服务费均未有任何收据、发票等材料证明收取,意外险保险费用给过一个单号之类的号码。但并未核实。
个人与宜信签署的条款为借款五万元,3年期偿还。
根据银行的同期利率计算,利率为4.75%利息总计为2375元。与本金合计应需在三年内还款总计52375元整,合计每期应还本息1454.86元(保留两位小数)
但是目前实际每期偿还2587.42元,合同中解释该项费用的明细是:本金+利息+前期咨询费与服务费的分期。
个人目前疑问有以下几点:
1.该文件应当算作借款合同?还是借款协议?分别应当参照现有的哪条法律文献?
2.利息是否应当为包含了本金的利息与借贷公司提到的服务费、咨询费等各项费用之和?并且不得超过本金的24%年息?
3.本金的定义标准是否应该是指的实际借款的到手金额?
4.如果以上疑问属实,那我已经签署的这份协议或者合同,他的法律效力又如何?
5.这种协议或者合同中应当规定哪些事宜?是否应当清晰的标注具体金额和收费标准以及参考的法律条款?
6.目前这份合同或者协议里,如果所涉及的服务费、咨询费等无效,又无其他补充条款约定利息方面的事宜,那我应该偿还足额本金后要求终止合同或协议?还是另外应当按照银行同期的利率补偿相应的利息?
目前仅有以上疑问,烦请律师代为解答。
本人还想携带当时签署的这份文件当面请律师鉴定其法律效力。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狂怒骑士(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7-12-3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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