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集体堰塘使用权事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上述事项,是不需要村民每户签字盖章。
你好!
1、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然后向政府机关备案。
2、具体需要看合同的性质,如代理签订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
3、集体需要整治的堰塘的在不损害承包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4、需要看招标的标的物是什么,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处理。
你好: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承包集体堰塘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2、代理签订合同,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为其代签。或者在代签后,经过对方追认,合同有效。
3、集体需要整治堰塘的在不损害承包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4、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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