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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6.20左右我乘坐公交车从后门正常下车时,没注意逆行来的电动车和电动车发生碰撞
昨天晚上6.20左右我乘坐公交车从后门正常下车时,没注意逆行来的电动车和电动车发生碰撞 昨天晚上6.20左右我乘坐公交车从后门正常下车时,没注意逆行来的电动车和电动车发生碰撞。我因躲避及时只受了点擦伤,但对方摔倒受伤较重,事后伤者自己提出不用120就医,我就和伤者坐车就医。伤者家属赶到后报警。交警定则,我违反了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说我观察不当因承担一部分责任。不是逆行就是全责吗?请问这样的定则是合理的吗?我现在没有签字,后面有什么后果?我因该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凯哥(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7-12-07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