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不服市检察院不支持申请监督意见书,省院不受理,在样继续维权。
劳动纠纷,不服市检察院不支持申请监督意见书,省院不受理,在样继续维权。 这个纠纷现正在申诉阶段,案情如下:属集体劳动合同,(一)投诉人与集体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被企业于2000年开除,长期以来我按照原劳动部【1997】17号文件仲裁过时效,可向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反秧情况和【1994】318号文件规定仲裁可按企业重新处理后的争议纠纷受理的规定,上访和申请仲裁。以上情况完全付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二十七条关于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有正当理由等相关受理的时效条款的规定,因此企业后于2014年12月25日同意按照法侓程序重新调查处理,并且也承认当时处理偏重纠错。企业负责人强迫让投诉人按照企业负责人写好后的意思给其照草了一份承诺书。也没有经过职代会,只通过行政会议撤销了对投诉人的开除处分,又给予了投诉人除名处分,企业此做法完全违反了《工会法》《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企业负责人不能担任工会主席、处分职工必须通过职代会、并且要通知工会、允许职工申辩、等相关强制性法侓规定,何况投诉人并没有旷工,除名只是真对旷工职工的处分。因此投诉人只是对除名(2017年11月25日企业已重新做出处理决定通知书)不服,才诉之法院,法院确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来审查,没有按照第二条第三款除名的事由来审查,完全属于争议性质认定错误。也没有按《劳动法》企业处分职工时必须遵守的有关强制性法侓规定程序来审查,也没有审查企业处分的程序和运用的法侓事实依据是否合法正确,何况企业于2014年11月25日重新做出了除名决定,明显企业已放启了自己的时效抗辩权,《时效法侓解释》二十二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后,又以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于支持,何况企业庭上也没有提出时效抗辩,只提出了2000年已没有了劳动关系,法院确以《劳动法》八十二条过时效为依据驳回了投诉人要求撤销对自己除名处分的诉讼请求,何况此法条已做废,已被《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二十七条所代替,这样判决是不是属适应法侓错误。
(二)承诺书已证明是在企业负责人写好后让我按照其意思照抄一遍,其内容也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以欺诈、勉除企业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等合同无效的法规认定条款,先不说承诺书合法不合法,何况承诺书里并没有投诉人同意如对处理不服宁愿放启自己合法权利,如提起的仲裁权、起诉权、信访权,申诉权,也没有投诉人同意企业除名自己的意思表示。法院检察院审查不能按一般民事法侓关系来审查,只能按特别《劳动法》《工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相关法侓条款来审查调整,何况以上权利是法侓付于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驳夺。
(三)下面是企业负责人(是经理又是工会主席明显违反工会法)让我按照其意思所书写承诺书的内容:
关于重新处理某某某一事的重点承诺
【企业发(2000)016号文件】对某某某抢占公房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一事,企业无错,只是处理有些偏重,目前某某某多次要求重新处理,以解决其今后的养老统筹问题,结合其现在的各种实际情况和企业领导于11月21日达成共识,同意按照双方公同了解的国家政策进行办理,决不会私自拿着重新处理文件越级上访。
如果办转入社会,应按企业现执行的养老统筹政策给予相应的解决,在没有任何要求。
以上要求本人说到的保证做到,决不会给助织提出额外的要求。
2014年11月25日
以下是本人对承诺书的理解:
(1)双方同意企业重新处理纠错。
(2)为什么要重新处理,因为企业承认当时处理有些偏重。(也就是错)
(3)重新处理后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目的就是解决投诉人的养老统筹等问题。
(4)再样才能解决投诉人的养老统筹问题,就是按照双方了解的国家政策(政策就是通过法侓程序撤销处分已有证据证明)来解决。
(5)本人承诺不越级(非法)上访投诉人也做到了也没有违反承诺,何况此承诺并不代表投诉人放启自己合法上访的权利、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对仲裁不服、法院判决不服、司法不公有提起申诉的权利。何况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驳夺法侓给予投诉人合法维权的权利。
(6)如果办转入社会,并不代表投诉人同意转入社会,只能是通过合法的法侓程序后,法侓认为投诉人应该转入社会,投诉人才转入社会,如 果投诉人对企业、仲裁、法院、检察院的处理、仲裁、判决、监督意见不服,投诉人也有申诉的权利,也有要求纠错改判的权利。所以并不代表投诉人同意企业不按法侓规定想再么重新处理就在么重新处理投诉人。所以投诉人保证的是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重新处理和解决后不在给组织提出额外要求,而不是没有合法解决就不给组织提出要求。
(7)对以下疑问请教一下法侓人事:1:投诉人要求企业纠错付合法侓规定吗?2:企业利用其管理权强迫我按其意思书写承诺书合法吗?3:我没有旷工企业纠错后以此为依据除名我合法吗?4:法院检察院以解除合同而不是按除名纠纷来审查合法吗?:5:法院检察院以过时效驳回我请求撤销企业对我的除名决定是属于适用法侓错误吗?6:承诺书有我同意企业除名我的意思表示吗?7:法院以承诺书为证据认定我同意企业除名我是违背证据事实吗?8:企业经理监任工会主席做出除名职工的决定合法吗?9:仲裁、法院、检察院都支持企业的做法法侓公正吗?10:如果我给企业领导行贿,领导给彻底纠错撤销对我的处分法院、检察院支持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842693……(陕西-铜川)
提问时间:2017-11-28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