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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向银行递交了一份30万元的贷款申请,之后又接到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
我于2014年向银行递交了一份30万元的贷款申请,之后又接到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 我于2014年向银行递交了一份30万元的贷款申请,之后又接到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贷款已批下来11.4万元,要我去银行签正式贷款合同,我去签了。金额11.4万元,年利率是7%,时间三年。过了几天,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说我的贷款是4.55万元。我当即就拒绝了,接着问那个跟我接洽工作的银行工作人员,这是怎么回事,他回答我,叫我先收下那4.55万元,后面那几万元会根据还款记录好就会追加下来。我信了,按时还款。可两个月过去了也没见那几万元到帐,我追问那个工作人员,他说年底忙,要我再等等。过了年2个月,款还是没到帐,又问那个工作人员,他说再催问下。就这样催催问问的到了2015年的夏天,再打那个工作人员的电话,他就不接了。我急了就跑到重庆那家银行去找银行的领导,那儿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网点没领导,且以前那个跟我接洽的工作人员已不在那上班了。这下我急了,便向网点的工作人员要那银行总部的电话,向总部反应了我的情况并要求返一份我亲笔签的申请和贷款合同。过了几天,网点工作人员通知我去取总部寄给我的申请和贷款合同。可打开一看,我傻眼了,那申请和合同的金额,利率,期限和签名全是假的。于是我向银行总部反应了此事,请求调查处理。可银行总部只在电话里要我提供证据,我说那假申请,假合同就是证据,可银行不采信,坚持要我每月按时还款,否则上征信。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我每月还是按时还。请问1.我对那假申请,假合同有义务承担多余的债务吗?2.银行给我征信造成损失,我有权要求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重庆)
提问时间:2017-11-27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