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纠纷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另一方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另一方 您好,本人与前夫在2012年4月就离婚达成了一份财产协议,协议中写明“位于市区中的一套房屋归儿子所有,夫妻双方放弃权益。”2012年5月离婚完毕。现前夫不履行协议不肯将这套房屋过户。应为当初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双方在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根据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未有胁迫等情况可上法院要求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完成过户。”但根据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当中的另一方包括不包括孩子?还是就指当时的夫妻中的一方?按照目前来讲可以要求前夫履行过户给孩子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ubbuc……(上海)
提问时间:2012-09-29 15:14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