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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及迁户口

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及迁户口 本人与前夫于1988年结婚,1999年时,正值上海针对公有住房的”差价换房“政策出台。我与前夫就在那年,以5万元的费用,通过物业与区交易中心,买下了这处老房子的使用权。并迁入儿子前夫两个户口(房屋属于二级旧里。)2011年7月时,因离婚,我与前夫就财产达成了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妻双方放弃该处旧里的权益,该处旧里归儿子一人使用,前夫的户口从这处旧里中迁出。”2011年12月离婚完毕。应前夫迟迟未将该处旧里的使用权更名。现本人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履行协议,1.将该处旧里归儿子一人使用,2前夫的户口从该处旧迁出。请问这两条法院会支持吗?前夫的户口能按照协议办理牵走吗?该处属于二级旧里待拆迁房屋,若我做放弃,前夫的户口依然挂着,那么拆迁时前夫一分不少,等于我一人白做放弃。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ubbuc……(上海-虹口区)
提问时间:2012-09-2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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