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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我写的答辩状是否合理?请帮助修改!

我写的答辩状是否合理?请帮助修改! 对方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栽植在原告使用的宅基地上的6棵杨树伐掉,反还原告宅基地使用权。
1. 赔偿原告9年的经济损失4000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0月,经原告向村委申请,村委研究同意划给原告宅基地一位,同时原告向村委交纳土地使用费3000元,原告后于2003年2月7日又向村委交纳土地使用费4000元,2009年6月6日再次向村委交纳土地使用费4000元,三次共交11000元。2008年6月10日苍山县农税征收管理局对原告征收该地的耕地占用费3000元。2009年8月24日经苍山县规划局批准给原告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述交费单据和证件均证明原告自2002年10月对该宅基地的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在原告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前提下,被告强行在原告使用的宅基地上栽植6棵杨树,意图强占该地。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占了原告对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因此,特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告人):
被答辩人(系原告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侵占宅基地使用权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侵占宅基地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伐掉6棵杨树,反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 被答辩人诉称2002年10月,经原告向村委申请,村委研究同意划给原告宅基地一位,同时原告向村委交纳土地使用费3000元,原告后于2003年2月7日又向村委交纳土地使用费4000元,2009年6月6日再次向村委交纳土地使用费4000元,三次共交11000元。2008年6月10日苍山县农税征收管理局对原告征收该地的耕地占用费3000元。2009年8月24日经苍山县规划局批准给原告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述交费单据和证件均证明原告自2002年10月对该宅基地的拥有合法的使用权等情况,确系捏造。事实是:经向村委了解被答辩人2002年交纳的土地使用费单据是当时任村主任的被答辩人自己弄的。2003年交纳的土地使用费单据,是与他有亲戚关系的前任村长徐某2005年卸任之后给被答辩人伪造的。2009年被答辩人用欺骗的手段从村会计的手里骗取了〈条子〉。(后来村会计告诉我爸说:被答辩人告诉他说给了我家一万块钱,我爸同意给他)的谎话。由于苍山县规划局不知道此前被答辩人的欺骗行为,错误的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颁发给被答辩人。答辩人已经向苍山县规划局进行了举报!

二.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2002年10月,在被答辩人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强行在被答辩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上栽植6棵杨树,意图强占该地等等,更是不符合事实。事实是:答辩人的父亲在1983年在村北杂草丛生,无人居住的荒地上盖了一座房子,房子底下原来是一个修路留下的大坑,答辩人一家用了10几年时间断断续续用土才填平的,1986年左右在房子西边栽了杨树至今。根本不存2002年10月后在该地强行栽植6棵杨树的事。

三. 应当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现在手里已经有两套宅基地,以前在村里已经卖掉两处宅基地。购买人:1.村民徐懂礼2.村民徐布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证据表明被答辩人无权对该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故答辩人请求法院对6棵杨树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证判决。
       
       此致!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山东001(山东-临沂)
提问时间:2010-05-15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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