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石料厂诉公安局行政赔偿案原告的代理词该怎么写
石料厂诉公安局行政赔偿案原告的代理词该怎么写 某市唐庄爱国石料厂坐落在该市东南部的一个偏僻山村。2004年9月13日,该厂工作人员丁玉州以周围群众开采其矿区内青石为由,在通往矿区内道路上拦截私自开采及运输的采石户,致使开采户及围观群众越聚越多,由此发生争执,唐庄爱国石料厂即多次拨打“110”报警。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后指令就近的唐庄派出所民警出警,但由于案发现场地处偏僻山区,道路难行,民警用了一个多小时赶到案发现场时,该厂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已被群众砸坏,办公物品也被群众打砸损坏,犯罪嫌疑人已经逃散。民警于是会同当地村委干部疏散了大量群众,控制了事态的发展。当日,市公安局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进行受理初查。12月29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此案以损坏公私财物立案侦查。岂料,唐庄爱国石料厂却以警察出警迟延为由,一纸诉状将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fhmm1……(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2-09-24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