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工期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故工期以建设单位占有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已进行装修、使用,工程视为验收。
如果你们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就以你们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果你们没有提交,就以你们转移占有建设工程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自建设单位占有使用之日视为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