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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龙年已至,“三期间”的女人众多纠纷...公司欲耍手段解雇孕妇!

龙年已至,“三期间”的女人众多纠纷...公司欲耍手段解雇孕妇! 尊敬的各位大状您们好!
   您好...事件情况如下:本人的妻子于2011.6.1进入某服装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任职某知名商场促销(导购)人员。
2011年6月起正常参加社保等五保一险,工作时期10个月左右后;期间无违反公司内部规定,于2012年3月-4月间医学鉴定发现已怀孕事实。可在2012年8月期间公司派遣到的该商场因装修市场调整原因;装修完毕后该公司品牌服装不再进驻其商场继续营业,特此我妻子的某服装公司给予我妻子工作安排的回应是:等这个月的工资公司支付给你;就不用继续上班了,公司也不在安排广州市或别市内众多别的销售门店继续上班!公司和你已经终止劳动雇佣关系了;公司这样决定的理由是劳动合同上有注明(以下是按照劳动合同上第二条文字实况称述):《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于2011年6月1日生效,本合同随甲方与所属商场(或商铺)签订的经营合同(或租赁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人请教大状要问的是:  劳动者已经签署了,公司制定劳动合同的第二条中(如上)劳动者是否需履行合同规定??

在女人“三期间”甲方服装公司是否真的能“无条件”“无补偿”可以直接终止合同解雇孕妇??

这样的劳动合同制定同时是否据有法律效应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nglu……(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9-20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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