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按照劳动法应该怎么办?
按照劳动法应该怎么办? 本人06年9月6日就职于一家小型的人力资源公司(北京),由于种种原因,同时公司效益不佳,本人于07年3月4日提出离职,根据公司规定提出离职需一个月方能离开,同时做好交接工作,我也按照公司要求全部做好。但是当时由于公司效益关系,部分问题为解决:
1、当时入职时允诺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原因迟迟未签,但在我的个人邮箱里存有当时总经理给我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只是没有签字盖章的;
2、离职后公司尚拖欠工资及未报销费用共计3400元(其中工资2900元,报销费用500元),公司迫于我的施压,于07年5月份非常不情愿的给我了500元,之后就一分钱没有了(虽然打过很多电话,最后都不接了);
3、在公司共上班共计210天,一直没有上相关保险;
其它问题:
1、由于着急,在07年7月份曾经到公司所属的劳动保障局登记过,并把相关情况说明了,后来在07年的9月份左右劳动保障局给过我电话,说根据我提供的地址去了三次,已经找不到公司的人了,说需要我再提供公司新的地址,据我所知公司搬到石家庄办公了,后来没办法,只能先等着;
2、同时到目前为止(08年12月),还是不断的给总经理打电话发短信,可每次都被忽悠说给我,最后想找也找不到;
想咨询一下各位大虾,看看我这种情况按照劳动法应该怎么办,在此跪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拼搏的疯狗(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08-12-03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