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谈判
相邻纠纷
相邻纠纷 我于2008年给开发商在公证处签公证书一份,在公证书上特别注明他修建房屋与我现在的围墙边间距不得低于2.9米,但他在修建时与我的围墙边间距是1.1米。下地基时我不在家,回家时地基已经修起来了,我当时就马上不要他修建,后来开发商亲自前来就给我一个口头协议,他让出来的1.1米的全部面积全部归我使用,另在开发商所修建小区内给我留一条通道到小区内,在小区内给我留一个永久性车位,就这样我便答应他修建。修建后他所让面积是已经给我使用,但车位和通道就是没有对现,现在又要修建第三期工程(最后一期),我看了一下图纸,就连通道都没有了,你只要找他,就是耍他都说忙,实际就是直接回绝你,好像通道和车位的事就不谈了,一直拖,叫他签协议他已不签,就是拖。我想第三期工程把我房后的消防通道全部封了,没有消防通道,对我家的火灾隐患已非常大,我的车又不能进入我的后面,你把小区的中间的采光道又改小,到时我就没有车位了。
既然没有通道和车位,我还他让给我的1.1米间距的面积,我后面的间距没有达到我们公证处协议的要求,把该给我让的2.9米空间让出来,恢复我的采光。另外在修建时把消防通道留出来,消除安全隐患。我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受开发商的侵犯,在此先谢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lu69……(四川-泸州)
提问时间:2012-09-17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