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是怎样界定的?
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劳动仲裁,如需帮助可来电或微信
不符合录用条件只适用试用期,如果单位以此主张八卦,需要举证,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二回事
任涌律师15年法律从业经验,成功处理上百起案件,可以携带材料预约咨询任涌律师
录用条件是录用时先确定好的。将来据此考核判断是否符合。
你好,用人单位以不能随意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①试用期期间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②必须在试用期内(如果法定上限为三个月,约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但已经实际履行满三个月则不视为在试用期内)。③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④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所谓证据,一方面指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另一方面指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真实的记录和评价
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有证明的,公司腰承担举证责任。不胜任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二码事。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劳动者对单位认定不服,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的
不是单方认定的,需要用人单位在入职时和员工确认好录用条件,一般要以书面形式确认,之后再举证员工哪些不符合确认的条件 才行
不符合录用条件只适用试用期,如果单位以此主张八卦,需要举证,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你好,可以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