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和2010年分别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次再签劳动合同问题
如果单位愿意和你续签,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你要求单位应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和你续签需要按照劳动法赔偿你经济补偿金。
要么补偿,要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可以纳入。如果拒绝可以要求补偿
1.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因此新法实施后你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时2010年签订的,2007年的合同不能归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010年的合同终止后如果学校拒绝与你签订新的合同,只需要支付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可。但是如果2010年合同到期后,学校与你又签订了新的固定期限合同,这个合同属于连续订立的第二个固定期限合同,此时只要你不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你可以向学校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学校必须同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简单的说,就是你在2010年合同到期后,学校与你又签订新合同,那你就可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的补充: 2012-09-17 03:04
更正一下:2010年的合同终止后如果学校拒绝与你签订新的合同,需要支付2008年1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这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时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单位愿意和你续签,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你要求单位应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和你续签单位需要按照劳动法赔偿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