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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这样的理由撤销调解书合法吗

这样的理由撤销调解书合法吗 〈(2008)万民再审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7页正数第8行中的〈重审时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愿意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每日300元,本院以(2006)万民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但由于双方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没有明确,导致出现不同的理解。被上诉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是指履行施工合同中未完成部分,而被申请再审人则认为是对整个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由此可见,双方在订立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这一条款时有着重大误解,意思表示并不一致,直接影响到调解书的实际履行。>因此,申请再审人请求法院撤销(2006)万民重字第2号调解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桂江一桥(广西-梧州)
提问时间:2008-12-0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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