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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冒名贷款的问题

顶冒名贷款的问题 我自2004年在信用社使用贷款,至2007年通过顶冒名的方式共贷款80余万元,其中借用身份证20多个,每个身份证贷款3万元,在办理贷款时我都信用社信贷经理送了现金,信贷经理也知道这些贷款都是我用,信贷经理没有对这些借款人考察,就把贷款合同等手续给了我,里边的内容全部有我填写,其签名有的是本人签的有的不是,借款申请全部有我所写,借款用途等与本人的实际工作性质也完全不同,在办理贷款所用的结算账户全部由我拿着身份证复印件在信用社柜台签字设置密码,提取现金时也是我拿着结算账户在柜台签字提取,2007年下半年我的经营出现了困难,最后导致倾家荡产,致使所有的顶冒名贷款全部逾期,截至2009年下半年本息已达130多万元,我和信用社的相关领导交涉了几次,信用社领导上报了市联社,市联社风险部亲自下来外核确认全部是我所用,就将我名上的19万元逾期贷款归还后(由信用社领导筹集资金归还,办理贷款后又扣出来的),又给我办理了60万元,担保人也是信用社主任所找,其中12万元信用社让我搞养殖通过养殖归还贷款,剩余的48万元归还了部分冒名贷款,其他的顶名贷款逾期至今,搞养殖时信用社安排了专业人员(社会中的)进行监管,由于监管不力至今未能盈利,信用社系统今年升级,将我所用的顶冒名人员的粮补等都扣留了,我想知道如何能让我承担所有的责任保护我所用顶冒名人员的利益?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能推翻有我承担?我将承担什么养的责任?信用社通过以贷收息的方式扶持了我,现在如果又要起诉我我该如何争取?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y1887(山东-泰安)
提问时间:2010-05-10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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