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采光权纠纷的问题
采光权纠纷的问题 我是石家庄井陉矿区的村民,房子是四合院,北上房,居委会在我的房子南面35米处建设了一座24米高的楼房(5证一个也没有),按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其与我房子的间距应最少为37.2米,实际为35米。影响了我房子的采光。在我向规划局投诉时,规划局拿出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1993年3号文件),并解释按照其中的“"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的规定,说不影响我房子的采光。
我想问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年3号文是否有效?规划局的说法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主张我的采光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铁桦(河北)
提问时间:2010-05-11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