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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这条是什么意思?难道说被执行人不还款2年后就能解除名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hat 's Next(天津-滨海新区)
提问时间:2017-10-01 14:3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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