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关于追回购房欠款的追诉期规定
关于追回购房欠款的追诉期规定 父亲单位在6年前曾福利购房,但当时因为现金有限,应预交的10万元只向建设单位交纳4万元。后来因预交金额不足,房子没有买成。现在家中需要用钱,向建设单位讨还。我们持有的凭证是一张银行出具的现金存款凭证,付款人为父亲的姓名及工作单位,收款方为建设公司全称。在向各位咨询的时候,有人建议起诉对方公司。但是这几年家中事务纷乱,家人无心向对方提请追回款项。而我看到有相关法律规定2年内未向欠款人追讨欠款的,即过了法律追诉时效,无法再追回欠款。想向各位请教一下,依照现行规定,是否不宜起诉而以协商为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anjum……(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2-09-07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