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纠纷

关于追回购房欠款的追诉期规定

关于追回购房欠款的追诉期规定 父亲单位在6年前曾福利购房,但当时因为现金有限,应预交的10万元只向建设单位交纳4万元。后来因预交金额不足,房子没有买成。现在家中需要用钱,向建设单位讨还。我们持有的凭证是一张银行出具的现金存款凭证,付款人为父亲的姓名及工作单位,收款方为建设公司全称。在向各位咨询的时候,有人建议起诉对方公司。但是这几年家中事务纷乱,家人无心向对方提请追回款项。而我看到有相关法律规定2年内未向欠款人追讨欠款的,即过了法律追诉时效,无法再追回欠款。想向各位请教一下,依照现行规定,是否不宜起诉而以协商为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anjum……(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2-09-07 11:35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