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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纠纷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纠纷 我是侨眷,89年从伊犁新源县原单位借调到现单位,之前的2年工资,由于原单位无力支付,95年原单位将应收外欠抵给我清收无果。99年原单位“破产成立清算组”因账面上反应的应该付我的与应收“外单位”的往来账,早已在95年抵消,故我申请不了债权,2004年依据破产法第29条“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条款,授清算组委托诉至法院,费用自理,风险自担,胜诉钱到法院付了一半,法院称剩余属破产财产,拒付了,又回过头来叫起诉清算组“法院掌控”,法院滥用破产法条款“牛头不对马嘴”的判我败诉,人大法工委函告改判,其置若罔闻,置之不理,我该咋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fjj007(新疆-伊犁)
提问时间:2008-12-01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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