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报酬的追索问题
劳动报酬的追索问题 请教一个问题:2012年10月甲入职A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11月合同期满后,被调入B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经查,A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A公司欠付甲的薪酬至今未付,2016年11月甲从B公司离职。请问下,如以A公司为被告,存在仲裁时效已过的问题,而若以B公司为被告的话,又存在无可争议的事项,B公司并不欠薪,现在以两公司为共同被告,是否可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荷暑秋枫(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7-08-21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