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妈妈的户口如要迁到该公房内的话,应当征得他女儿的同意,这是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
其次,你妈妈有无份额,取决于你妈妈是否符合《上海租赁条例》中规定的同住人条件,即实际居住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如符合即可享受相应份额。
追问:不是说迁户口只要户主同意经行了么?还有继父的女儿从14岁就搬离该套住房,现在她已经28岁了,一直没来居住过,如果我妈妈自己有房子的话是不是就没有相应份额了呢?使用权不是按户口的么?
回答:关于迁户口是否须经户口本上其他人同意问题建议具体咨询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科;继父的女儿和你妈妈应当都具有相应份额。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妈妈与你继父结婚之后,如若能将户口迁进来,你妈妈应当能够享受使用权份额。
追问:那如果这套房子继父继续出租,是否只需给继父的女儿三分之一的钱?还有如果我母亲出钱买下产权是否要继父的女儿同意,如果她不同意是否不能买下产权?
回答:没错,如果你母亲要将此房产权买下,需要经过同住人同意。
追问:即使继父的女儿不住在里面也需要她同意的是吗?还有继父是户主,但承租人是继父的母亲(已过世)如果继父要更改自己或我母亲为承租人需要继父女儿的同意么?
回答:均需要他女儿的同意。
追问:那如果承租人死亡,而新的户主不变更成为承租人可以么?继父还有个姐姐的,但户口不在内,户主和承租人不是同一个可以么?
回答:在实践操作中,户主与承租人没有必然联系,户口属于派出所管辖,租赁关系属于公房管理部门管辖,虽然理论上应当将二者统一起来,但是实践中户主与承租人不是同一个的情况确实存在。
追问:那如果承租人是继父去世的母亲,户主是继父,这没关系吧?会不会有什么不妥?因为如果继父更改承租人需要继父女儿同意的话,继父女儿是不会同意的,因为她更本不认这个父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