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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本人8月7日上午在公司附近打印装订材料(上班时间)

事件描述:本人8月7日上午在公司附近打印装订材料(上班时间) 事件描述:本人8月7日上午在公司附近打印装订材料(上班时间),因打印店过失,美工刀从桌上掉下戳中左脚脚面,当场流血不止,医院检查结果为中趾肌腱断了三分之二,需住院手术缝合,并佩戴支具固定。医院小结建议全休4周。发生当天,本人上司和人事部同事到打印店沟通,要求打印店负责本人所有医疗费用,打印店员工已主动承认过失,其老板也同意负责医疗费用。8月9日出院后,老板要求本人提供医疗发票原件进行公司入账再予以支付。本人已将发票原件交予公司人事部代为与其沟通处理,人事部意见为,若未收到治疗费用,不建议把相关票据原件给对方,可提供复印件。本人也咨询人事部是否可按工伤处理(本人有购买工伤保险),人事部同事表示,如果打印店已愿意承担医药费,本人则不能再申请工伤。据了解,人事部与打印店第二次沟通时,也提出要求打印店除了负责医药费,还要负责误工费,最终未谈妥,打印店要求与本人沟通,本人暂未与其沟通。
问题:
1.向打印店索偿医药费与申请工伤有何矛盾冲突?是否如人事部所说,如果对方愿意负责医药费则不能申请工伤?
2.当中的医药费、误工费和工伤应由谁承担?
3.本人公司人事部处理方式是否正确?是否有代表员工利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7-08-12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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