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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为原企业厂长的个人企业,但未给职工任何补偿和安置

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为原企业厂长的个人企业,但未给职工任何补偿和安置 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为原企业厂长的个人企业,但未给职工任何补偿和安置。由于无生产实际活动,新企业通知员工待有活后上班。但一直无复工通知,最后以无故旷工为由除名,除名决定有改制后的公司签发,但之前企业破产没给员工任何补偿和安排,也没有和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改制后的企业签发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并且在企业破产后和被除名后。本自己缴纳了8年个人养老保险金,在缴纳票据中显示一部分为将自己除名的改制后的公司单位缴纳,但都是我自己的钱缴纳的。这是否为改制后的企业为躲避履行对员工的安置和补偿责任,而非法除名员工或者假除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斌(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7-08-1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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