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治安案件结案6年后可否重审
治安案件结案6年后可否重审 6年前因涉及一起治安案件被带入派出所做笔录,做完笔录后派出所未对本人做出任何处罚,就让我离开了,至今都未收到过任何相关有效的处罚决定书。现在因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得知公安违法犯罪信息系统数据库中记录本人因当时那起治安案件受到治安警告的处罚。因为此治安警告处罚肯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的处罚,所以找到相关部门,提出撤销的要求,但因种种原因,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到现在都没给撤销。
现在想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到行政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中行政判决的章节有这样一条
2、撤销判决
(1)、撤销判决的类型——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请问,如果是责令重新作出,是否是查阅当时的卷宗,重新审理,重新认定责任?关于治安案件的重审有没有时限限制?案件过了六年,是否可以重审?希望得到帮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求助啊05(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8-15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