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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向同一对象追究不同性质的两种责任

是否可以向同一对象追究不同性质的两种责任 我爸在上班跟车送货时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司机是公司员工现已离开公司,车是属于公司的,我爸完全不负事故责任。现有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书。劳动局已出面调解,但公司只愿负工伤责任,双方未谈妥。我想问一下,是否可以既追究公司的工伤责任,又追究交通事故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82156……(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2-08-12 19:1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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