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我于2004年5月1日被兴源劳务派遣至某单位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今年12月31日到期),兴源劳务公司以劳务公司终止和某单位的派遣关系为由,将我单方面解除(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现在我想知道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受最多赔偿十二个月的限制吗?另外我前十二个月的工资相对15年的工资要偏低一些,可否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以15年的工资做为基数?如果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00,哪么我总共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pc198……(四川-德阳)
提问时间:2017-07-07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