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关于消防处罚制度
关于消防处罚制度 我在崂山区打工,因想做点生意试试所以在今年3月我兑了一个店面(车库改装的一个烫串小店),店里的火锅燥都是液化气罐的,因之前没有做过生意不懂得其中的手续,慢慢的从朋友那里得知需要很多的手续需要办理,为了安全于是我在7月17号停止了营业,但是店里的物品还没有处理掉,就在上周朋友来我这边玩正好住在我店里也能照顾店里的安全,但是就在8月2日我们上午九点出门之后(当时出门前检查了两遍电源全部关闭:风扇、电灯。因为我在这方面是比较细心的)大约过了不到半小时店里就着火了(我电话当时没电没有开机,是下午开机后收到邻居的信息),下午我和朋友到了店里发现一片狼藉,卷帘门、铝塑钢门都被消防官兵强拆报废,店里的损失只有几块木板和我的一些衣物还有朋友的一些东西,其他都完好无损,房东也没有追究我们的责任;当时消防大队一警官询问了一些问题说命了着火原因:线路起火导致。之后扣押了我的身份证第二天让我去消防大队处理。
到了第二天我去了那位警官说要罚款2万,并要求做了笔录,然后让我回家周一再去找他,当时我回到店里询问了可否把卷帘门装上屋里收拾一下,开始她说不可以,后来又说那你先收拾一下吧。到了周一我又去的时候他说罚款该为1万了,既然你那两天没做什么就只能按照正常手续走了,于是就让我回家了。
事情经过就是这些,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像这种消防案例需要这么高的罚款吗?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看海1237……(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2-08-07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