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得到双倍赔偿?
如果前一份合同你们 手里没有,那么后补签的就是你们唯一的合同(个人手里应有一份),公司拆迁的补偿问题,只能看方案是否合理再说了。
关于08年到10年元月1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个人认为已经过了时效,即在08年2月1日你就应知道单位违法了,直至09年1月底,一年仲裁时效已过。自09年1月1日其应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你补签的合同中写了2010年4月22日补签的话,可以作为你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的依据,但是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实效,不会得到支持!需要帮助可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