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上海市商住用房交易问题。我是上家卖家,今年3月已与买家签署位于上海市的一处商用房产的买卖合同
关于上海市商住用房交易问题。我是上家卖家,今年3月已与买家签署位于上海市的一处商用房产的买卖合同 关于上海市商住用房交易问题。我是上家卖家,今年3月已与买家签署位于上海市的一处商用房产的买卖合同,合同价300万,产权性质是非住宅,买家已支付房费150万,已网签及核税。目前买家正在办理银行贷款审批,仍未进行过户交易,合同约定8-31日前进行过户。由于上海市关于类住宅管理的新规,对于具有煤气,上下分层的商用用房需整改后方能交易。目前明确的是,本次买卖交易是可以正常进行的,已网签且在新政前签署买卖合同。但买家在本次买入以后,将来想要卖出的话,可能受到新政影响受到交易限制。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买家考虑到他买入以后将来无法交易,又或认为本次交易可能使其利益受损而导致其决定撤销本次买卖合同(即不想买了),那么本次交易的违约责任该如何界定?合同约定一方违约责任为合同价的20%即60万,但买家是否有权以新政原因(非其主观原因)而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其支付房费。还请律师指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
提问时间:2017-06-17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