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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甲没有受到任何不法侵害、没挨一下打,有的只
所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甲没有受到任何不法侵害、没挨一下打,有的只 所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甲没有受到任何不法侵害、没挨一下打,有的只是行凶时将自己的双手关节处打破皮、右手重击乙身体左侧多处致残(打断左胸8根肋骨、打断左肢肌腱致手残、左胸创伤性血气胸伴肺萎陷远大于50%......。法医已错漏鉴定为轻伤)打乙打得青紫红肿。案发监控视频和凶案被迫中止后拍的照片中都清清楚楚地看得见:甲鼻梁上没有破皮、更没有流血、眼镜也安安稳稳地架在甲鼻梁上。甲先于乙报警说被人打伤,他是正当防卫.....甲当时第一次做的鉴定是:双手关节处破皮、右手青紫红肿。在案发十多天后,法医又帮甲解释为什么要做第二次鉴定(鉴定为鼻梁结痂、鼻梁骨凹形骨折。)说:“第一次验伤时,甲说他自己都没发现鼻梁受了伤,所有没有验。”请问:1.既然甲是以被人打伤为由报的警,连破皮红肿的手都验可不可能没有发现破了皮、又流了血的鼻子而不验?2.法医可不可能第一次验伤时同时也会看不到甲破了皮、流过血的鼻梁?3.甲第二次鉴定的结果可不可以被认定是甲正当防卫的证据?4.按常理来说,甲双手关节处破皮这样的伤乙可不可能造成?如果乙不可能造成,可不可以成为甲故意伤害的证据?5.用甲第二次鉴定的结果认定是甲正当防卫的证据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拜托:针对所提问题逐一释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西-景德镇)
提问时间:2017-06-16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