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践操作,立案时就应当明确被告的身份证号,不可能出现您所述情形。可来电详询
追问:我是原告,案件是以承揽合同型立案,立案时原告提供了劳动地址,既被告承租的经营场所。开庭被告没到庭,法官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号。原告没有权利查别人身份信息,请问付律师法官这样合程序吗?
回答:那么此案被告是单位还是个人呢?一般个人作为被告,对其信息审查是立案阶段的任务和执行阶段的任务,在庭审中法院一般不需要审查。但是发生被告不到庭时,法官可能补充立案阶段未完成的任务,以确定此案不是假案,并重新向被告发传票,被告如依然不到庭可以按照缺席判决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法官有权查证此案是否是假案,所以你也有义务提供被告的详询身份信息,如对方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到社保部门查询其身份信息,可来电详询
追问:付律师你好,个人被告,如对方不接传票或说没有此人法院会怎么办?社保部门我能怎么查?请指教麻烦你了
回答:1.如果对方不接传票,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即默认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真实的,被告必然承担败诉责任。
2.如果没有此人,此此案属于错案,法院会依法撤销,驳回原告的起诉
3.各地社保部门查询不一样,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社保部门去咨询或者委托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