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弄虚作假为达到目的是否欺诈行为
弄虚作假为达到目的是否欺诈行为 大学毕业应聘一家民营公司入职,由于公司拒绝签约三方就业协议,使我未能那到派遣证,而失去工龄干部身份。公司说:只签劳动合同就行,又以布告形式告知給大学生办理档案关系,所以同意签约劳动合同时间,工作满一年后,公司迟迟不给我办理评定职称,明确规定的适用期三个月,却强迫我延长做三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作;并且已超过用工之日六个半月公司才与我补签劳动合同,2010年12月5日转正答辩,半个月以后,即12月23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应该是用工之日:2010年6月7日。公司却写为2010年9月1日。
公司减员时,却无故把我辞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诉我:你的档案现在在单位呢,过几天给你转到山东省人才中心,落到你个人名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半个月后,公司又告诉我:你的档案不在单位了,已转到省人才中心了,我立即核实,省人才中心回答:你的档案,单位没有转过来;当我把核实的结果告诉公司后;公司(负责任)停顿一下,便含糊其词地说:你的档案可能在学校吧?
我先谢谢你们
咨询人:晓晓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sdfgh……(辽宁-辽阳)
提问时间:2012-07-23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