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定金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定金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第五条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2017年5月26日
第六条 双方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条款)及合同附件的内容已张贴在甲方营销中心公告栏,乙方已审阅并同意按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条款)及合同附件的内容与甲方签约。如在双方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内,甲方将房屋另售他人,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乙方应在本认购书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内与共有人到营销中心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否者视乙方违约,本认购书及定金收据自动作废,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且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已交定金五万不予退还
购房合同上有“合同附件的内容已张贴在甲方营销中心公告栏,乙方已阅并同意按上述与甲方签约”
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售楼处现在又说因为泉州网签限制,没办法在2017年5月26日签合同和网签,叫我们先交首付和办理银行按揭,会给我们首付收据,但是合同附件内容没办法改,因为在认购书上乙方已审阅并同意按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条款)及合同附件的内容与甲方签约,这张认购书上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条款)及合同附件只是张贴在甲方营销中心公告栏,并没有给我们文本签字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我们定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或者可以改(含补充条款)及合同附件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吴碧霞(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17-05-20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