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口违约金问题
你们的违约金只能是关于单位给予培训后的服务期约定以及掌握技术秘密的竞业禁止,不能是关于上户口类的违约金,那样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除以上2种情况外不得约定违约金,至于给你档案加不良记录问题则不是劳动法调整的,那属于档案法以及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只能说国有企业有这样的权利,因为有档案管理权。
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情形只约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种进行培训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第二种是为保护商业秘密而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据你所述,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其也无权要求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如有需要请致电。
违约金不需要缴纳,补充协议因为违法而无效。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需要缴纳
关于户口的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情形只约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种进行培训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第二种是为保护商业秘密而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其他违约金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