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时,法院应否支持分割这31万元。
离婚时,法院应否支持分割这31万元。 我因夫妻感情破裂,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就在第一次判不准离到第二次再起诉离这半年期间,老婆把一套房子擅自变卖了,为此我又打卖房官司。区法院、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判决书均认定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认定她收了买受人31万元房款。
请问法学界专家:
一、她这属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如果我再起诉离婚,可不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给她?
三、这31万元她不拿出来分割,我能否主张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
四、用不用我举证她把这31万元藏到哪里的证据?
五、我的上述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恳请法学界专家就上述问题为我排忧解难,我衷心地感谢大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问苍天(山东)
提问时间:2010-04-12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