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时,法院不分割夫妻共有的49万元
离婚时,法院不分割夫妻共有的49万元 因夫妻感情破裂,2次起诉,法院均判不准离婚。就在继续离婚分居期间,老婆把夫妻共有2套房产擅自低价变卖。为此又为卖房打官司,结果区院、中院、省高院均认定她变卖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认定她收了49w的房款。
为此再次起诉离婚,把上述法院判决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求离婚,并且分割49w房款。法院确以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房款藏存在哪里为由,不给予分割。
现在49w房款法院已经认定被告收取了,但是法院以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房款藏存在哪里为由,不给予分割。请问这样判决合法么?49w是否应该被告举证它的去向,如果被告举证不出来,是否应该判决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问苍天(山东-威海)
提问时间:2010-04-11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