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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租赁国有土地,镇政府违约诉讼。

关于租赁国有土地,镇政府违约诉讼。   2002年我家租赁的国有土地50年,原有建筑有房产证,后又陆续建的鸡舍 猪舍,没有相关批件。建设鸡场合作社总共投资200多万。
  今年由于开发商盖楼想占用我家的鸡场。由镇上出面谈判,因为价格给的远远不合理,我家一直没同意。现在招到起诉。请问我可以拿出什么法律条文进行反驳?以下是租赁协议书和起诉书大致内容。


房屋租赁协议书
  
  甲方:xx镇政府 xx xx
  乙方:xx镇居民 
      因学校布局调整,甲方将原XX镇中学空闲校舍租赁给乙方使用,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资产名称:原XX镇中学校舍及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租赁面积:建筑面积1902平方米,四围大墙,租赁期限为50年,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由乙方自修自用,租赁期满,地上附着物归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50年,使用满后,重新续签使用合同。
      三、租赁:壹拾柒万壹仟整(含土地使用费)。
      四、付款方式:甲方将有关手续移交乙方后乙方一次性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或转租他人甲方不干涉。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部门一份。
  
  
  
  起诉书
  
  原告: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
    1、xx
    2、xx
                 诉讼请求
  要求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原有
      2002年,因教育体制改革,XX镇中学校址闲置,为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原告暂时利用不上,故于被告形成租赁关系,几年来无任何争议,但被告租赁后,未按协议履行,在无任何职权部门批准下,“违法”建造“猪舍”、“鸡舍”、“鱼池”及正式房屋以外的“违规”建筑多处,改变了原租赁场地面貌,同时发现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年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并给予合理补偿,可被告提出各种无理要求,虽然原被告租赁合同未到期,但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故此,请求贵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确保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要有光(吉林-吉林)
提问时间:2012-07-12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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