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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伤残待遇后,就该自认倒霉吗
享受伤残待遇后,就该自认倒霉吗 本人西安铁路局安康车辆段工伤职工,四级伤残,退出生产岗位,享受4级工伤伤残待遇。过程是这样的、2006年2月单位组织安全考试。考试完成后,返回安康东站班组途中,因避让客车,被邻线编组车辆碰倒压断了双小腿。《以上车辆是铁路车辆》到现在以6年了。安康车辆段,安康东站都属于西安铁路局管辖。请问时隔6年了,我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吗?
如果 我现在在岗每个月缴费工资4500左右,如果算上节假日加班费,奖金之类的应该5000以上。现在伤残津贴加护理费缴费工资2500元左右。多次找单位领导交涉,单位既不同意我重新上岗,也不同意,给我补收入的差距。请问我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吗?
从我心里来讲,工伤伤残后,人也终身残疾了。精神也遭到了重创。收入也遭到了重创。连找个老婆都找不到。工伤保险能宁驾驭民法之上吗?那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又在哪里?工伤保险一个低投入,低产出的保险,还这样霸道,那我们这样的人,岂不是活该倒霉了、心情有点郁闷,请求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佛本是道(陕西)
提问时间:2012-07-11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