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违约金赔付及各项配套费收取是否合理?
违约金赔付及各项配套费收取是否合理? 您好:
我于2009年6月25日买住房一套,当时有《买房送现金活动》,即甲方当场送现金七万元,我认为优惠就买了,我选了一套面积87.32平方米,总价288300元,要求首付70300元,于是我把他送的现金当房款交了首付。并于同一天开发商向我们收取维修基金5239.2元,配套费(当时叫双气开口费)4874.76元,契税5766元,测绘费318元,因为当时刚毕业什么都不懂就全交了。于是我们签了购房合同,合同上写明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交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五计算,交房标准是水电天然气达使用标准,暖气入户,于2012年7月10日发现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是2010年6月13日,而我办按揭贷款的日期却是2010年6月9日。
2012年7月10日终于通知交房,但条件是必须先清尾款再交钥匙验房,并未主动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住房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清尾款明细上写面积87.32平方米,总房款288300元,已交款218300元,应补(无),维修金60元/每平方计5239.2元,配套费8715元(包括暖气初装费35元/每平方,计3056.2元,采暖计量表2500元,燃气计量表2500元,有限电视开口费240元,工本及测绘费418.8元)实收配套费4872.76元,应补3840.2元,物业费说暂按一元一平方算,并要求交一年1048元,装修服务费218元,装修押金1000元,应收物业费合计2266元,并交契税5965元(我认为它不是税务机关无权代收),测绘费318.4元(开放商有测绘的义务)。上术与房款无关的钱数约23162元。开发商支付买房违约金6003元,按房款218300×550×万分之零点五等于6003元,而我认为房款是288300元天数也比550天多。
我想先拿到钥匙,物业要求只有清尾款以后才让验房交钥匙,不同意办理入住手续,并要求我们等15号以后再办,并且态度很差,我们要求找领导协商,他们就给我一点话让我们自己找,下午我们终于找到姓张的一领导,他把我的想法记录了下来并未给我一合理的说法。
我想知道配套费收取是否合法?违约金赔付是否过低? 谢谢!
2012年7月11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罗罗1(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2-07-11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