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的问题
应为三千除以21.75,不是30。 我的补充: 2012-07-11 11:56
21.75是月工作时间,是365减全年公休日104天除以12个月得出月工作时间21.75。
应该是除以21.75,而不是30.
按照《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不合理。
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所以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3000/21.75*14=1931.10元。为此,单位的计算方式有误,可以要求财务和人事修正。
除以月工作时间计算
应该是除以21.75
应该是3000/21.75*15=2068,具体可咨询律师。
不合理,应该是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