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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 我和一个女的发生争吵,那女的叫了5.6个把我打了,工具有砍刀、铁锹和砖头,但是坎刀没有使用,案发6月4日到今天警察也没有拘留当事人,从6月4日住了16天的医院,当事人也没用来过,鉴定的结果出来是轻微伤。昨天警察把我们两家叫在一起民事调解,没有调解成,当事人说只出医药费其他费用不管。我的医药费7174,和其他的一共是23140,你说我要的过分吗?我没有工作是个生意人。各位律师你们说说我该怎么办,最后,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lhzhm(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2-07-10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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