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时效问题
劳动仲裁时效是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你的诉讼请求中部分已经超过时效,因此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7-09 08:32
1,主张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社会保险由Z公司缴纳,已经超过时效。
对于保险缴纳,是单位的义务,你和Z公司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Z公司应当为你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保险,没有缴纳的,你有权要求Z公司补缴,或者要求Z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但劳动纠纷的时效是1年,自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也就是说,从你知道Z公司没有给你缴纳保险的事实起计算1年内,你都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维权的。上一段保险时效的最后时间是2010年12月,在此之后,过了时效你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当然时效过了不代表你没有权利维权,你还是可以向对方主张的,只要经过协商对方同意给你补缴,也是合法的。
2,主张Z公司补付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加班费,已经过时效,仲裁丧失胜诉权,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上班时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是加班,你可以要求加班费。
但劳动纠纷的时效是1年,自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也就是说,从你知道Z公司没有给加班费的事实起计算1年内,你都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的。那么关于加班费你申请仲裁的时效最后时间是2010年12月,在此之后,过了时效你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如果你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仍然会受理,但发现你过时效后,就会驳回你的申请,对你的仲裁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当然时效过了不代表你没有权利维权,你还是可以向对方主张的,只要经过协商对方同意给你补发加班费,也是合法的。
3。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对违法解除承担连带责任。
你和Z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到2011年11月合同到期后,并没有续签,没有续签的情况下,合同自动解除,从这一点看,你和Z公司之间不再有劳动合同关系。
而你和F公司在2010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至今,又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你派遣到Z公司工作,那么你和F、Z之间的关系是F是你的劳动关系单位,而Z是你的派遣用人单位。
两者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履行相同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Z要出现违法解除的状况,也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关系单位承担相同的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最后意见。
你关于保险和加班费的主张,已经过时效了,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结果只能是被驳回,丧失胜诉权。但你仍然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维权。
至于你和你的用工单位Z之间如果有其他纠纷的,可以参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维权,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F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几个问题作出的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保险和加班费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不过依然可以向对方主张,经过协商使对方同意给你补发加班费
第一项: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项: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仍然可以要求支付为支付的加班劳动报酬。
第三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对违法解除承担连带责任。
一、主张2007年——2009年社会保险费,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二、主张2007年——2009年加班费,没有超过了仲裁时效,可以申请仲裁主张相应的加班费。
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与你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1、超过仲裁时效,2010年已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已过一年仲裁时效;2、理由同一;3、不属于,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如用工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可以向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主张,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你好,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Z公司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和给你支付加班费,由于你们之间有劳动合同,因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时效是1年
只要在单位工作不算超过时效。
你主张2007年——2009年社会保险问题,不能采取仲裁办法,可以向保险稽核或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交。补交保险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权力,仲裁是不管的。
主张2007年——2009年加班费问题,超过了仲裁时效和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已不能仲裁了,更不会得到支持。
你和Z公司2007年——2009年12月有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和派遣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原合同未解除,但随你新签订派遣合同而实际终止
主张补缴社保不受仲裁时效限制;若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加班事实,一般只支持近两年的加班费请求;Z公司与你是劳动关系,Z与Y是劳务派遣关系,你是Y的劳务派遣工,与Y只是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你好;1、向Z公司主张已经过时效,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不缴纳劳动保险的违法行为;2、你辞职离开Z公司多年(你没有解除合同,就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于主动辞职,主张加班费也过时效了。3、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肯定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劳务派遣除外。
社会保险应当缴纳,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加班费不会支持。属于劳动关系。
已过时效了
体制改革单位没给每个国企职工签订身份置换合同也没给经济补偿,私自向劳动部门利用假签字的名义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主张补缴社保不受仲裁时效限制。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