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个协议还履行时还会存在争议吗?做公正时可以过关吗?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涉及赠与的,不公证的,在转移前都可反悔
您好!现就您的协议为您作出如下改动,供参考。
1.关于协议第一条,如车主名是甲方的,建议到车管所变更到乙方名下。
2. 协议第三条“3.当甲、乙双方出现离婚的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可改成“3.当甲、乙双方出现离婚的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均担”。
3.协议第四条“ 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可改成“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工资及工资外的额外收入)”。
4.协议第五条“(3)、当甲方因重婚,同居,赌博,家庭暴力等行为,对家庭再一次照成重大伤害而导致离婚,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过错赔偿30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之日前直接以现金给付乙方。”关于这一条主要是有一错别字,对家庭再一次“造成”不是“照成”。
5.第五条中未约定甲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或双方都无过错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本协议第五条中无(4)、(5),还是说您在这两款中对上述问题已有约定呢。
6.第五条“(6)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实际生活所产生的现实情况,在经过夫妻协商后,甲方规劝乙方全职照顾家庭,致乙方放弃工作,全职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全心全意协助甲方工作,如离婚事实产生,甲方向乙方补偿10W元人民币,以离婚事实产生之日算起,一年内以现金方式给付乙方。”可改成“(6)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实际生活所产生的现实情况,在经过夫妻协商后,甲方规劝乙方全职照顾家庭,致乙方放弃工作,全职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全心全意协助甲方工作,如离婚事实产生,甲方向乙方补偿10万元人民币,以离婚证上登记日期开始计算,一年内以现金方式给付乙方。”
7.关于您的遗产分配问题您可以在协议里明确:“您去世后,您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您的所有份额)由子女***单独继承,甲方无权继承”。该条相当于遗嘱,排除了甲方的继承权。
总体来说协议约定很明确,只要双方同意签字生效后,履行时应无争议。双方可带上结婚证、身份证及其他相应财产证明材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以上意见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就近找律师起草,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如涉及赠与的,不公证的,在转移前都是可以反悔的
你好;1、除第五条以外的夫妻财产协议有效;2、第五条没有离婚没有效力,更不必要在财产协议中体现;3、关于要加的一条,也可以,体现了你的遗嘱的意思,但是最好是单立遗嘱!4、你老公没有什么空子可钻,对你很有利;5、不公证也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对财产分配做约定,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根据你提供的协议,具体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7-04 12:02
一,内容合法。
车辆产权以登记为准,夫妻双方也可以做产权归属约定,这一款内容是合法的,既然约定归乙方所有,那么将来离婚时应当由乙方取得车辆产权。
二,内容合法。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没有特别声明由其中一人继承的,都应当认定是共同财产。不过既然你们之间有约定,那么将来继承的遗产应当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合法,应当执行。
三、内容部分违法,无效。
1.共同债务的问题。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都应当认定是共同债务,无论一方是否同意或是否知晓。所以你们约定必须双方同意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与法律有冲突的地方,不合法,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双方是否认可,只要事实上债务产生且用于家庭生活的,就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对外由双方共同承担。
2.对共同债务如何承担问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全部由一方承担,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这样的约定仅仅在夫妻二人之间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找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夫妻二人也应当承担。承担后,一方可以凭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3.这一点如何修改的问题。
因为共同债务如何定性本来就是法定的,所以你们仅仅在协议中约定对共同债务由指定人承担即可。
四,内容合法。
婚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占有一半份额,对于收入双方都有知情权,也可以将保管权交由一方。因此你的约定合法,受法律保护。
五,内容违法,这一条无效。
(1)、法律保护离婚自由,不能以提出离婚为由要求一方放弃分割财产的权利,因此对方可以提出离婚,不需要理由,也有权分割共同财产,所以这条违法,是无效的约定。
(2)、对于共同财产而言,你可以约定离婚时归一方所有,但对房贷而言,这样的约定仅仅在内部有效,贷款在谁名下就由谁对银行承担还款义务,还款后可以凭协议约定向另一方在追偿。
(3)、对于离婚案件中,不得提出所谓的赔偿或精神损失费之类的要求,法律一律不予支持。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有过错,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适当多分共同财产以作补偿,这一点也是对过错方的惩罚。那么这样一来,无过错方不能要求过错方另外进行赔偿了,法律不允许。所以你这条约定,是违法的,无效。
(4)、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但婚姻关系解除后就没有了。对于婚姻关系而言,一方付出较多的,可以要求适当多分共同财产以作补偿,但另行要求补偿的,法律也是不支持的。那么你约定的这种补偿,可以视为另一方对你的赠与,对方自愿履行就没问题,如果对方反悔也可以,不违法。所以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司法实践中,公证机关对于这样的约定,也是不通过的。
七八,约定合法。有效。
九,对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乙方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声明将来自己的遗产由指定的子女继承,也可以声明自己的遗产不由甲方继承。
但对于乙方的遗产,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和可执行性,那么可以另行立遗嘱,声明由指定人继承即可,最好不要写在夫妻财产协议中间。
十,最后意见。
其实对于婚内财产协议而言,你们双方将财产列明,约定现有财产的归属即可。将来离婚时,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割。
至于你所提到的债务归属,自然有法律规定,双方只对共同债务最终由谁承担做约定,由指定的一方承担即可。
那么对于离婚后的所谓赔偿、补偿问题,法律一律不支持,约定了也是无效的,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在协议中体现了。
遗产继承问题另行书写遗嘱即可,这样可以保证其可行性。
一般协议没有违法内容的,公证机关会受理,但你这份应该不会,因为内容部分违法。根据上述调整后应该就没问题了。
以上几点是根据你描述得情况,对你的问题作出的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协议内容对你有利。
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对财产分配做约定,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
您还是委托律师代书吧,很多法律用语需准确。
您好!有效的。
这算是比较具体的夫妻财产约定了。《婚姻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约定对婚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履行时是滞存在争议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对附条件的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该份协商中有部份是以离婚作为成立条件的,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约定,当出现离婚这个所附条件未成就时,约定不生效。一旦协议离婚条件成就则应认定约定有效。反之,如果约定未附任何条件,只明确某项财产归谁所有,则应认定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有效约定。如协议第一条。
在做公证时就带上身份证、结婚证、有关财产证明、本协议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应该问题不大。具体视当地公证处的要求不等。
你好!双方一起到民政局办理即可。
协议有效。可以去公证。
协议写的很好。后加的那条没有必要,可以单独立遗嘱。
此协议极为不妥,如果不是甲方照顾、迁就乙方的“小*人”心态,宠惯贼了,或者纯属玩笑,还是撕了吧(毕竟玩笑也会变成真事的):
1、违反“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初衷。对甲方显失公平。不仅仅是言不由衷,根本就是毫无诚意相爱。由于甲方曾经有过重大过错,乙方企图以此要挟甲方,通过此协议对甲方终身羞辱并剥夺其自由?反观乙方,又何尝不是自取其辱、“抓屎上头”,自甘堕落终身戴一顶“绿帽子”?每一个人都会犯道德错误,包括中国当代神坛上的顶极人物亦然,大家却始终把他当神供着,所有人包括他自己早就忘记了他的种种不是,大家不要明说都懂是谁。乙方如果也是位极为优秀的顶级人物,或者自认是市井九流之徒,当然也会自命不凡三妻四妾、或有登徒子们在左右觊觎,拖你下水或出轨,你乙方保证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不犯错误?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与守望相助的美德,企图通过此协议巧取豪夺甲方财产。我们尚且对陌生人、落难人、受害人,特别是穷人、犯错误的人,心生怜悯、慈悲、救赎之心,何况曾经相爱过的夫妻!婚内现有财产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乙方凭此协议强行占有,似有谋财害命之嫌疑?第一条的车辆即属此类。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夫妻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甲方“净身出户”、向乙方赔偿30万元及补偿10W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乙方所有等内容,无疑是要断了甲方生路,害其走投无路,一无所有,成为人人唾弃的道德败类、社会包袱或犯罪分子?
3、违反继承法。注意协议第二条,正文中并没有任何提到甲方乙方共同子女的条款,也没有对例外情况作出约定,因此是无效的。假设有一子女,乙方先死亡,甲方痛心疾首变成痴呆无劳动能力人。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此协议第二条企图剥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甲方对乙方财产的继承权,违反继承法,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婚姻法。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第五条对于离婚的约定,干涉了甲方的婚姻自主权,“甲方因重婚,同居,赌博,家庭暴力等行为”中的“等行为”,包括了其他哪一些行为呢?协议是不是剥夺了甲方享有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权利?
5、协议含有谋财害命的杀机?警惕啊,帅哥。但愿只是玩笑而已。
“问题补充:
请问我可以加一条,当乙方法定死亡,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所在的所有份额)由子女***单独继承,甲方不作为继承人。”
如果甲方先于乙方法定死亡前被自杀死亡呢? 我的补充: 2012-07-07 14:43
最后建议:当承诺共结连理、相濡以沫终身的甲方,在乙方颐指气使、居高临下的美丽电光下战战兢兢、唯唯诺诺地在此不平等并且违法的协议书上签名后,乙方不妨当面撕毁协议书,宣布游戏结束、协议内容一概无效,并诚恳地向甲方道歉。象甲方这样优秀的帅哥,足以让中国甚至全世界最出名的“非诚勿扰”美女们投怀送抱,这个有车有房、心胸坦荡、幽默大度的新好男人恐怕天底下都难找哦。甲方一念之差签了这个协议,说不定哪一天真的会流落街头、无家可归了。
你好:总得来说,还可以,基本公平,但是,如果聘请律师完善更好。
委托律师代写
许多细节方面还需要再细化,这样执行容易出现问题。
你的情况可以做个婚内财产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单独请律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代为书写。
可以直接找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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