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王律师您好!我在12年购买一套房产,开发商合同约定13年6月份交付
王律师您好!我在12年购买一套房产,开发商合同约定13年6月份交付 王律师您好!我在12年购买一套房产,开发商合同约定13年6月份交付。但是直到今天仍旧没有正式交付。后来了解到小区已有部分业主装修并入住,便去咨询开发商驻小区某经理。这位经理给的说法是业主已经拿到交房违约金。这份违约金并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付给,而是这万分之三基础上的百分之三十。这个百分之三十,经理的解释是原开发商因为建筑单位的质量问题始终无法交付,并被部分业主纠缠索讨违约金,部分股东因此跑路,当地政府部门又引援另外一个开发商并原开发商剩下的股东组成新的开发商,继续对小区房屋进行修缮以达到验收标准,在这段时间过去之后开发商已无力全额支付业主违约金,于是单方面提出只支付违约金的30%。这位经理也给我看了某位业主签的30%违约金的协议书,本可获得10多万的违约金因为一纸协议书就变成了5万,简直匪夷所思。这位经理还说开发商已经将违约金支付日期从16年6月份一刀斩,6月份以后的日子都不算在违约天数内。给出的理由是小区房屋在6月份已验收合格,并已以书面公告形式通知业主。我提出并没有收到开发商的电话或短信等方式的通知,也没有看到公告,他却说开发商资金紧张如果公然通知交付违约金一时拿不出来。他说他可以为我争取到违约金的35%,并一再强调拿到这个百分比的人是少之又少,金额已经是很高的了。请问律师他说的所谓违约金截止日和30%违约金有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7-04-10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