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车辆与承租方的连带责任
交通肇事车辆与承租方的连带责任 甲租用乙的施工车辆(由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在施工休息间隙离开施工场地,在返回途中与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丁死亡。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丙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丁的家属和乙、丙达成赔偿协议,乙和丙已按协议支付5万元死亡补偿金给丁的家属。后丁的家属提起诉讼,以甲承建违章建筑有过错为由,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1。被告仅有承租人甲,而没有出租人乙和司机丙,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要求?
2。甲承建的建筑违章是否和交通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
3。承租人甲与出租人乙、司机丙的租赁关系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4。丁的家属是否可以和乙、丙达成协议并得到足额清偿后重复主张赔偿请求权?
5。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中是否支持精神损失费,标准如何界定?
6。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不清,比如死者丁醉酒无照驾驶无证摩托车,乙和丙是否可以据此质证,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三人行(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08-11-24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