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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一个关于民事纠纷的问题

一个关于民事纠纷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我对象去打印社打印,当时老板抱着孩子(5.6个月大),没有办法给我们复印,所以我对象就主动给他抱孩子,不过这孩子不老实,一下打到我对象的左眼,造成眼角膜破损,我们立即去医院检查,开药,花了两百元,第二天(也就是今天)好了点,又去医院复查,花了一百元,至此医药费功三百元。今晚我们就协商医药费,最后这个老板给了我们两百元,我留下字句:“已收第一次,第二次医疗费贰佰元整”。下面有我和我对象的签名以及日期,我想咨询的是:我对象这个眼睛虽然无大事,可以恢复,不过要一周,现在我又立下这样的字句,请问律师,如果这一周的后五天眼睛有毛病了,我还有权利找这个打印社的老板了么? 我留这个字句本打着防一手的目的,但是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应?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in666……(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2-07-02 21:1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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