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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对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民间借贷同居期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男)是城镇居民与乡村农民(女)李四在1979年11月分别各自结婚成家,各自另有配偶和儿子。因张三李四买卖猪皮商务关系密切,1992年两个家庭都分别离婚。(但户口登记上至今都另有其他配偶)。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张三和李四同居。
1996年张三承办集体旅馆,2005年张三将集体旅馆改制为个体工商户旅馆,李四成为张三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资料(二人)中的人员。李四的儿子由随母姓更名为姓张。
2004年11月张三在某单位签订职工《购房合同》通过企业职工购买职工集资房,13万余元,为张三个人所有。因单位原因没有办理分户房产证。但有大房产证。
2009年9月张三在某农村流转土地369亩,期限66年,开办核桃园企业。
2010年1月张三以因单位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而用13万余元的《购房合同》和缴款票据原件作房产权属资料,向王五借款16万元一年,用于开发核桃企业。
2010年10月核桃企业由张三和李四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100万,然后注册核桃公司到1200万。
2011年4月张三和李四以《结婚证》遗失为由,补办1982年的结婚证。(王五不知道)
2012年1月王五讨债无果,同意续签订28万元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2013年8月张三的个体旅馆转让,李四收30万元转让费。
2013年10月,张三和李四在某单位房屋管理部门将《购房合同》张三变更为张三和李四。王五并不知情。
2013年11月张三没有还款,没有音讯,潜逃在外。
2014年3月21日王五提起民间借款合同民事诉讼。2014年3月25日李四提起与张三的离婚诉讼。2014年6月王五追加李四为共同被告。2014年7月判决张三与李四离婚,张三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在2017年3月判决张三承担对王五的还款责任,李四无连带责任。
对张三借钱后不还,潜逃多年,无法找到借款人,李四又以2011年4月(53岁)才结婚,没在借款上签字、没有同意以房屋抵押借款为由进行辩护,因无偿占有了张三抵押借款的城市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变更出售房屋单位的房产登记。现在,张三潜逃已四年,与李四已经离婚。李四成功占有张三抵押借款的房屋。该民间借贷纠纷案,应怎么维护借款人王五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芳国明珠(四川)
提问时间:2017-03-21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