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对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对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民间借贷同居期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男)是城镇居民与乡村农民(女)李四在1979年11月分别各自结婚成家,各自另有配偶和儿子。因张三李四买卖猪皮商务关系密切,1992年两个家庭都分别离婚。(但户口登记上至今都另有其他配偶)。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张三和李四同居。
1996年张三承办集体旅馆,2005年张三将集体旅馆改制为个体工商户旅馆,李四成为张三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资料(二人)中的人员。李四的儿子由随母姓更名为姓张。
2004年11月张三在某单位签订职工《购房合同》通过企业职工购买职工集资房,13万余元,为张三个人所有。因单位原因没有办理分户房产证。但有大房产证。
2009年9月张三在某农村流转土地369亩,期限66年,开办核桃园企业。
2010年1月张三以因单位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而用13万余元的《购房合同》和缴款票据原件作房产权属资料,向王五借款16万元一年,用于开发核桃企业。
2010年10月核桃企业由张三和李四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100万,然后注册核桃公司到1200万。
2011年4月张三和李四以《结婚证》遗失为由,补办1982年的结婚证。(王五不知道)
2012年1月王五讨债无果,同意续签订28万元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2013年8月张三的个体旅馆转让,李四收30万元转让费。
2013年10月,张三和李四在某单位房屋管理部门将《购房合同》张三变更为张三和李四。王五并不知情。
2013年11月张三没有还款,没有音讯,潜逃在外。
2014年3月21日王五提起民间借款合同民事诉讼。2014年3月25日李四提起与张三的离婚诉讼。2014年6月王五追加李四为共同被告。2014年7月判决张三与李四离婚,张三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在2017年3月判决张三承担对王五的还款责任,李四无连带责任。
对张三借钱后不还,潜逃多年,无法找到借款人,李四又以2011年4月(53岁)才结婚,没在借款上签字、没有同意以房屋抵押借款为由进行辩护,因无偿占有了张三抵押借款的城市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变更出售房屋单位的房产登记。现在,张三潜逃已四年,与李四已经离婚。李四成功占有张三抵押借款的房屋。该民间借贷纠纷案,应怎么维护借款人王五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芳国明珠(四川)
提问时间:2017-03-21 21:3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