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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挂号信清单能否证明行使了物业费催讨权利?

邮局挂号信清单能否证明行使了物业费催讨权利? 物业公司起诉拖欠07年至10年的物业费,我认为10年5月之前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为无效。但对方拿出了一份所谓的邮局挂号信清单(大宗邮件交寄清单)称其发过挂号信催讨,行使过追偿权利,所以诉讼时效顺延。问题是我没收到过该挂号信。我要求对方出示我签收此挂号信的证据,或者我拒收此挂号信的证据以及挂号信原件以证明挂号信内容的确为催讨物业费而不是其他内容。但是对方拒绝出示。法官也认可其证据充分。

请问此是否合理合法?对方既没能证明我收到过挂号信,更没能证明挂号信的内容是催讨物业费,从法律角度上说是否不能视同为行使了追偿权利?追偿权利的行使是否应该以我收到挂号信为准?能否告知哪些法律条款可以用于证明我的观点?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indfa……(上海)
提问时间:2012-06-20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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